保障关爱快递员等八大群体专项行动(四)
日前,省总工会扎实开展
保障关爱快递员等
八大群体专项行动
为更好落实关爱行动
给大家奉上
最后一期快递员典型案例
案例下有相关的律师提醒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起来看!
1
单方调整工作地点
劳动者有权拒绝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夏某与某电器运输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到2017年7月,合同中约定夏某的工作地点为该公司总部所在地成都市,夏某也一直在公司总部上班。2017年3月,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夏某,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整体搬迁至南充市,并告知夏某自2017年3月份起到南充市工作,如果夏某不服从公司的安排,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新的工作地点离家很远,而且福利待遇并没有进行调整,夏某拒绝了公司的调动要求。夏某多次和公司进行协商,但是仍然没有解决问题,公司清除了夏某的工号以及相关的信息,但是并没有给夏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也不给夏某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夏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公司应与夏某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支持了夏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并未与夏某进行协商,已经违反了该条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逆向劳务派遣
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小王自2013年4月起,长期为某快餐品牌从事送餐服务,但是该快餐品牌一直采取劳务派遣形式,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每次用人单位的名称都不一致。经查询工商信息得知,这些用人单位的控股股东均为快餐品牌的运营公司。2020年4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只按照1年的劳动合同时间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小王认为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存在问题,应当从其从事送餐服务的第一年开始计算。双方发生争议。
案件结果
经仲裁,一审,法院认为,小王能够提供从2013年4月开始至其离职之日的全部劳动合同以及这些用人单位均由快餐品牌运营公司控股的证据,应当支持其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的规定,小王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从2013年4月开始起算。
最后一期案例结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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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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